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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年1月30日 第一回臺灣議會設置請願
1901年3月4日 臺灣第一飛行士 謝文達 出生
1926年4月4日 文協活動寫真隊 臺南首映
1923年4月15日《臺灣民報》創刊
1884年4月28日 辯護士 蔡式穀 出生
1924年7月3日 全島無力者大會
1920年7月16日《臺灣青年》雜誌於東京創刊發行
1927年8月1日 《臺灣民報》移至臺灣發行
1930年8月17日 臺灣地方自治聯盟成立
1931年8月23日 蔣渭水葬禮
1934年9月2日 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中止
1921年10月17日 臺灣文化協會 成立
1925年10月22日 二林蔗農事件
1923年12月16日 治警事件 全島大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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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申請
合辦推廣活動申請計畫
合辦推廣活動申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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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臺灣新文化運動紀念館合辦推廣活動申請計畫
一、計畫緣起
為活化市有資產,使場館藝文活動更增豐富多元,故本館提供各機關團體申請合辦活動,活動主題應與
臺灣新文化運動、大稻埕歷史、北警署建築歷史
等議題相關,落實推廣臺灣新文化運動與古蹟歷史脈絡之營運目標。
二、合作對象
包括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私立學校、行政法人,以及依法設立或經政府立案之公司組織、財團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或社會團體等。
三、合辦方式
本館提供場地、現有設備,申請者提供活動企劃、經費及人力。
四、活動辦理時間與地點
需於本館營運時間內辦理活動,活動場地為本館戶外廣場、一樓視聽室、二樓活動教室。
五、申請流程
(一)繳交應備資料:請於活動舉辦
14個工作日前
繳交
活動申請書(如附件)、單位立案證明或身分證件
,向本館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本館確認場地檔期與活動內容後,將
另函通知
申請者。
※送件地點:10359臺北市大同區寧夏路87號/臺灣新文化運動紀念館收(請註明
申請合辦活動資料
),郵寄或親送皆可。
(二)活動異動:申請活動如有異動,應於活動舉辦
7個工作日前
繳交
活動異動申請書
。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導致場地無法如期使用,得與本館協調其他檔期。
六、宣導事項
本計畫依據
《臺北市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
相關規定履行合辦單位之權利義務,掛名原則亦依該要點之權利義務表規定辦理。
活動屬性應遵守下列規定:
不得涉及政治性。
不得違反集會遊行法及公序良俗等各法令相關規定者。
不得為婚喪喜慶、宗教性質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環境安寧之活動。
本館建築體已列為市定古蹟,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相關規定予以維護,不得毀損建築結構外觀與設備,若有致使無法修復或導致本館設備故障者,依相關法規辦理。館內及戶外廣場全面禁菸,室內展覽空間禁止飲食。
請遵守所提之使用時段,並需自製識別證予相關人員配戴。申請者於使用期間內,如因申請活動致任何人員意外,除因本館場地所有物致使者外,均由申請者自行負責,本館不負擔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申請者使用設備或場地不當所造成之損害亦同。
本館僅提供現有設備,不包含場佈、搬運、器材操控等人力及耗材。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請妥善保管,本館不負保管責任。如使用戶外廣場,應自備發電機,不可外接本館電源,並依本館協調擺放位置及具備安全措施。使用期間應投保
公共意外責任險
,保單單據應於接獲通過審核後交付本館備查,如有任何產生之應負責任,由申請者自負全責。如須搭設臨時建築物,應於企畫書中提出,並須經本館同意且依
《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規定辦理。
進撤場動線須遵本館人員指示,請保持逃生出口暢通,並注意館內消防設備位置。如須搬入任何外加設備,須經本館同意;具有危險或妨礙通道之物品,本館得要求移除,且不可使用明火、瓦斯、高耗電電器。
本館無對外停車空間,非經本館同意,車輛不得駛入或停放於廣場。經同意卸貨者亦應依本館人員協調時間內卸貨完畢後,即行離開。
申請者於使用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將私人物件撤離,未如期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所需費用及所生之一切損害,概由申請者負擔,撤場須經本館人員與申請者共同檢視場地復歸狀況。
如有使用音樂、影像、戲劇劇本等著作為公開演出時,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
申請者於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計畫內容者,本館得制止其活動,如有任何損失概由申請者自行負責。